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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10月1日实施

2016-09-30 09:36:56
来源:青岛晚报
责任编辑:云彩

昨日记者了解到,我市将从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这是继“三证合一”后,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又一举措。

提高企业办事效率

9月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印发。根据《通知》要求,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五证合一”改革后数据共享、业务系统升级等相关问题,确保“数据网上行”,提高企业办事效率。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原来“五证”办理法定时限39个工作日,对外承诺时限为15个工作日,改革后办理时限将缩短至3个工作日。

同时,实施“五证合一”改革将为推进全民参保,提升统计精度,开展大数据监管等工作夯实基础。

改革取得阶段成果

围绕简政放权,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动商事制度改革,分步实施了注册资本认缴制、登记服务便利化、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企业年检改年报、“三证合一”、住所承诺制等方面的具体改革措施,从改革成效上看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巩固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五证合一”改革,把有关的“证”整合起来,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办理环节,使企业办事 “省时”、“省钱”、“省力”、更“省心”,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集中精力提质增效,推动我市经济迈向中高端。

从去年10月1日“三证合一”改革到今年上半年,我市各类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商事制度改革与创业创新政策形成叠加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突出。继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为市场和企业松绑,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成本,让更多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成长起来、轻装前进,既有利于保障就业增长,又有利于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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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海岸率先试行

去年,青岛西海岸新区率先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在此基础上,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牵头,人社局、统计局联合参与,完成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整合工作,8月 15日在全省率先启动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

新闻延伸

五部门下发通知促登记制度改革

2016年5月9日,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大幅砍掉各类不必要的证照,在“三证合一”基础上,把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也整合进来,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 《关于加快推进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 7月28日,工商总局等五部门下发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如期实施。

“五证合一”政策十问

1.什么是“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就是指将企业登记的时候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核发统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 “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

2.“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是什么?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等。

3.“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4.“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有哪些?

此次“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均简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具体是:

(1)内资公司及其分公司。 (2)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5)内资非法人企业。(6)外商投资公司及其公司。 (7)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0)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1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常驻代表机构仍使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在登记证上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还需要发放吗?

自2016年10月1日起,“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后,不再发放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6.“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提交材料规范和登记文书是否有变化?

根据 《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

7.“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是否需要收缴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不需要,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仍按“三证合一”改革执行。

8.已经申请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是否还需要再换照?

不需要,企业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仍按“三证合一”改革执行。

9.“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新营业执照适用哪些领域、业务?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需要使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办理银行开户、缴纳社保费、办理房产登记、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事务的,企业持“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将都可以办理。根据改革要求,各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后的营业执照在各地各领域互认互通,确保改革各个环节畅通无阻。

10.什么是联络员?在设立登记、联络员变动时,如何操作?

联络员是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事项的具体经办人。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填写联络员信息表。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编辑: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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