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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风景区12月起分级管理 违规建设最高罚百万

2016-09-01 10:13:22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云彩

昨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表决了《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草案表决稿)》。记者了解到,该条例明确了法律适用范围,专门对崂山风景区作出规定。崂山风景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宾馆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修建缆车、索道等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条例通过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崂山风景区将分三级管理

记者了解到,按照资源特色、空间布局和保护要求,崂山风景区将实现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根据保护风景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周围确定外围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各级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按照风景区规划确定并由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公布。

风景区内禁止建设损害生态、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项目和设施,禁止设立各种开发区。一级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导览、休憩、道路、环境卫生、安全防护等游览设施外,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级保护区内,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三级保护区内,应当保持山体余脉、河流水系、田园绿地等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不得形成连片建设地带。

根据要求,一级保护区内改建村(居)民住宅和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村(居)民住宅,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村(居)民住宅的建设条件以及建筑体量、高度、污水处理设施等要求,由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拟定,经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风景区禁止非法采鹅卵石

条例明确了风景区内的景观保护。风景区的地形地貌、海岸、沙滩、岩石、岛屿、水体、植被、古树名木等自然景观和特色建筑,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等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

风景区内的河溪、泉水、瀑布、池潭、水湾等,应当保持自然状态,除按照规划要求保护、利用并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有关部门批准外,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风景区内经营性取用地表水或者开采地下水。

崂山风景区有典型冰川遗迹、珍稀岩石、珍稀植物品种,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识和必要的保护设施。记者留意到,风景区内将禁止非法引进、带入外来物种或者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放牧牲畜。风景区禁止非法采集鹅卵石、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禁止在景物或景区设施上刻划、涂写。

违规建设最高可罚百万元

记者了解到,对于符合相应要求的建设项目,风景区管理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将其规划选址、意向性设计方案等内容,在风景区相关社区(村庄)以及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违反相应的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在一级保护区内修坟立碑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风景区内建设经营性墓地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风景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除经依法批准的特殊用火外,禁止烧荒、野炊、烧烤以及其他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区,禁止擅自进入高火险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和单位明火作业。风景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应当按照职责巡护风景区森林,管理野外用火。

[编辑: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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