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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楼顶漏水维修 9户业主拒平摊费用被起诉

2016-08-11 09:30:18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云彩

建于上世纪90年代的居民楼楼顶漏水,顶层居民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维修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维修通知后未接到反对意见,遂对该楼楼顶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顶层两户居民垫付。维修完毕后,除其中一户业主缴款外,该楼其余业主均认为与其无关拒绝均摊维修费用。无奈顶层两户居民将邻居们告上法庭。日前,黄岛区人民法院珠海法庭在维持邻里关系的基础上调判结合妥善化解了该纠纷。

据了解,位于西海岸新区喜鹊山路的某小区建于上世纪90年代,其中一栋6层居民楼共住有12户业主。该楼屋顶自2014年开始漏水,至2015年夏季漏水严重,该楼6楼东西户两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维修要求,在物业公司的交涉下于同年9月初开始公示维修通知,公示期内未接到该楼住户的反对意见,逐于同年9月底开始维修楼顶。因物业公司资金紧张,全部维修费用7400元由6楼两业主垫付。维修完毕后,6楼两业主找剩余10户业主协商均摊维修费用事宜,除其中一户业主缴款外,其余9户业主均认为楼顶维修与其无关拒绝交费。无奈之下6楼两业主分别将9户业主告上法庭。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都为邻居,为保持好邻里关系和谐,制定了调解优先的原则处理该案件。法官逐一对9户业主做工作,其中有7户业主认识到自己应该均摊维修费用,先后将各自均摊部分的维修费交给6楼两住户。但仍有两业主依旧认为该维修费与自己无关,拒不缴款。日前,黄岛法院珠海法庭一审判决剩余两业主分别均摊维修费用620余元。

法官点评:

该楼楼顶并非顶层两户业主的专有部分,而是该单元12户业主的共有部分。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样共同承担责任,不得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六楼两户业主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因楼顶漏雨,曾多次提出维修要求,并由物业公司公示了维修通知,但在公示期内未接到反对意见,故六楼东西二户业主维修了楼顶,分别垫付维修费,该费用应当由该单元全部12户业主共同均摊。

[编辑: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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