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给他人付款时,杜某错将15万元支付到同名人陈某的银行账户中,发现汇错款后,杜某多次联系对方要求退还,但对方一直拖延。一年之后,杜某将陈某告上法庭,后者被判返还本金和利息。
15万元错汇同名人
庭审中,杜某称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但两人只见过一面,留了个手机号,没有业务往来或其他法律关系。杜某的15万元是他要付给自己的工人陈某的,与前者重名但不是一个人。杜某要给工人陈某汇款时,错打了另一个陈某的电话,询问其是不是在高密施工的陈某,对方说是,杜某就让其把卡号发给他,称要付款,对方就给了杜某一个银行账号。杜某随后按照该账户汇了款。当天下午,杜某发现汇款搞错了,就向城阳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民警说是民事纠纷,让通过法院解决。
汇错款变成“替人还钱”
杜某后来多次向陈某要钱,要求返还15万元,陈某也承认汇错了款,说要返还。但后来,杜某多次联系陈某,但陈某一直没有返还。在法庭上,陈某称他和杜某之前认识,杜某与案外人赵某一起干活,陈某是干劳务输出的包工头,与案外人赵某有业务往来,赵某欠其40多万元工程款,陈某一直向赵某要款。 2015年2月16日,杜某给他打电话,说替赵某付工程款15万元,要他的卡号,他就将卡号告诉了杜某。陈某称,大约是在本案起诉前10天左右,杜某确实打电话索要15万元,说是汇款错误,要求他还款,但是陈某不同意。陈某当庭提交其与案外人赵某的结算单复印件1份及手机营业厅通话记录1份,以证明杜某与案外人赵某之间有业务往来。
当庭打电话确认真实性
在法庭上,杜某对该结算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并称其不认识案外人赵某。陈某当庭要求法官在原、被告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拨打案外人赵某的电话,法官当庭拨打被告提供的案外人赵某的手机180XXXX2777,电话接通后,一男子称其是赵某,称认识很多叫陈某的,但不认识重庆的或者四川的陈某 (被告自称是四川的陈某),并称没有欠一个叫陈某的工程款,也没有委托过别人还款,不认识原告杜某,不同意出庭说明情况。杜某对法官与案外人赵某的上述通话无异议。陈某对该通话过程无异议,但称因赵某欠被告工程款,所以双方有利害关系,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双方是认识的,赵某说不认识是在撒谎。
不当得利判决返还
李沧法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向被告汇款15万元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告取得或占有原告汇付的15万元款项是否有法定依据。虽陈某称该款系杜某替案外人赵某偿还的欠款,但杜某对此予以否认,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而根据陈某提供的案外人赵某电话,赵某称并无委托他人向被告还款的事实。故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综上,陈某占有杜某的15万元款项没有合法的根据,现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1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李沧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杜某人民币1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该款项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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