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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不同于处理品 “不退不换”声明无效

2016-08-02 07:50:05
来源:青岛晚报
责任编辑:亚麦

“清仓特价,不退不换! ”“打折处理,一律不退不换!”消费者对此类声明可谓司空见惯,甚至大多数消费者也对上述规定持认可的态度,但是近日,李沧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发布消费警示,明确指出上述规定都属于无效条款。

近日,李沧区东部商圈一大型卖场搞清仓处理活动,市民于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一双运动鞋,原价328元,清仓价138元。于女士回家后再次试穿新买的运动鞋,才发现鞋帮和鞋底接缝的地方有一小块已经开胶,于是于女士于第二天再次来到商场,要求更换一双。但是商场客服告知于女士,该款鞋是清仓处理品,按照规定不退不换,而且商场已经在活动现场显眼位置提示消费者 “清仓处理,不退不换”。于女士不能接受,折扣再低也不能买一双有明显质量问题的鞋呀!于女士立即投诉到李沧浮山路市场监管所,经过监管所工作人员的调解,该商场为于女士更换了一双鞋。

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进一步指出,特价品、打折品不同于处理品,处理品是指有瑕疵或质量出现问题的商品,而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商家在销售处理品时,必须在消费者购买前告知所存在的瑕疵,未告知的不能以商品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而特价品、打折品不同于处理品,经营者以降价条件售出的商品,应当保证质量,并承担修理、更换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宋新华 赵丽)

[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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