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的通告》。 《通告》共十一条,全面规范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与管理。《通告》的出台既为使用人提供了使用规范,也为文物部门提供了管理规范,非常必要、非常及时,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通告》有两大亮点,一是把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文件中的规范明确梳理为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循的七条原则:不改变文物原状;优先用于公共事业;维持办公、教学、科研等公共用途及原功能;鼓励支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依法辟建为博物馆、纪念馆;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景点的游客承载量;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严格落实文物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便于使用人和管理者把握。二是抓住难点和重点,使用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活动一直是使用管理的难点,也是《通告》规范的重点,单独列出五条,占总条数的一半,明确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主体和资格、经营活动的内容和规模、经营收入的利用、经营活动的禁止性方式、经营安全、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中文物保护条款的要求等。
下一步,我市将细致做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扎实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登记备案工作。逐条学习《通告》内容,明确规范的目的、意义、要求,尽快掌握备案工作的方法和程序。建立备案内审程序,确保备案管理规范,使用好《青岛市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备案内审登记表》。按照《通告》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的常态化管理,文物管理部门通过定期不定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整个普查登记工作应于2016年11月底完成,年底前完成汇总和总结讲评,要在实践中适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赵黎)
[编辑:亚麦]分享
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