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城市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青岛市占掘路工程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占掘路施工工程提出了管理标准,其中要求Ⅰ等养护城市道路掘路工程施工严禁全线同时开挖作业,分段长度不宜超过300米。值得一提的是,《标准》中包括技术性条文163项,其中掘路修复时限要求等63项(占条文总数的38%)属于我市首创。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傅春晓
近四成条文我市独创
《标准》的制定借鉴了国内外先进城市成熟经验,整合了各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我市特点进行了优化和提升,从基本规定、施工前条件验收、沟槽开挖、沟槽回填、路面修复、文明施工、道路交通、惩罚性收费等多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 《标准》共11章26节,包括技术性条文163项,其中63项(占条文总数的38%)属于我市独创,在国内首次提出了掘路修复时限要求,分类对各等级道路修复时限提出要求,明确“掘路修复时限自审批截止日期次日起计算”,防止因管线接口等配套工程延后造成道路长时间不能修复。
按照道路等级、所处区域、交通组织要求对道路和占掘路工程进行分类,《标准》实现了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监督,要求“Ⅰ等养护城市道路掘路工程施工应实行‘开挖一段、敷设一段、修复一段’的施工方法,严禁全线同时开挖作业。分段长度宜以相邻路口长度核定,不宜超过300米”。 《标准》还对年度占掘路计划和总量控制进行规定,明确每年“原则上以占用城市道路面积30公顷以内,挖掘城市道路不超过总量(条数)的10%为指标”,严控道路占用和挖掘,并对综合管廊建设和非开挖技术应用进行了规定。
全过程封闭施工管理
《标准》整合了城市道路、燃气、热力、给排水等行业标准和规范,统一沟槽底开挖宽度、沟槽放坡系数等,细化和提升占掘路施工管理标准。 《标准》还对占掘路工程现场管理进行强调和规范,明确“占掘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范围内各类设施的保护工作,对检查井盖破损、丢失等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置”,“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运所有机械设备和各类物品、清除各类设施和杂物、撤除围挡和各种警示标志等工作,确保撤离场地清洁和有序”。
在交通管理方面,《标准》要求“需要占掘路施工的,在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采取夜间施工”,“车辆较少、人流较密集区域、夜间施工有较大安全隐患的路段,原则上应进行全过程封闭施工管理。不具备全封闭施工条件的,原则上应分幅、分时段、分路段施工”,“工程占掘路调流组织措施原则要按照‘占还统筹’的要求建设调流道路、辅道或利用周边道路调流,新建调流道路或辅道要按照占用道路技术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等。
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据介绍,近年来,我市不断探索占掘路管理新常态,以世界眼光谋划未来,以国际标准提升工作,以本土优势彰显特色,积极寻标对标达标夺标创标,统筹谋划定标准、协调推进建机制,突出短板抓现场,全面提高占掘路管理水平。按照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部门联动、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今年3月我市成立了占掘路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2+6”掘路工程联合会审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绝“马路拉链”现象,保证占掘路项目统筹规划、统一计划、同步建设、有序实施。
下一步,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将配套下发 《青岛市占掘路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按照“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落实占掘路工程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建立“黑名单”制度,逐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全面提高我市占掘路管理水平。
占掘路新规
●Ⅰ等养护城市道路掘路工程施工应实行“开挖一段、敷设一段、修复一段”的施工方法,严禁全线同时开挖作业。分段长度宜以相邻路口长度核定,不宜超过300米。
●原则上以占用城市道路面积30公顷以内,挖掘城市道路不超过总量(条数)的10%为指标。
●需要占掘路施工的,在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采取夜间施工。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运所有机械设备和各类物品、清除各类设施和杂物、撤除围挡和各种警示标志等工作,确保撤离场地清洁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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