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号)精神,我市昨天下发通知,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和认定程序等问题。
这些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我市规定,具有本市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具体包括:(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五)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八)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九)协保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十)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是指由市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并纳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人口。
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街道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协保人员持《协保人员证》)等资料。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要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即时核实其就业、失业、协保、精准扶贫人口等信息。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在其《就业创业证》记载认定标示,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打印《就业困难人员不予认定通知单》,书面告知本人。
10种情况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我市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注销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中:第1、2类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办理就业手续时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予以自动注销,并生成注销信息。第3、6、7、8、9、10类人员,由个人户口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情况后,告知个人应办理就业困难人员注销手续,经办人员在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录入注销信息,签字材料存档备查。第4、5类人员在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自动注消其就业困难人员信息。
我市要求,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对认定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按照“一人一策,分类帮扶”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就业援助,每个季度内应主动进行家访、面谈或者电话联系,协助解决求职择业中遇到的困难。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人员,除第4、5类人员外,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重新按规定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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