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某贪图便宜以18700元的价格从商某手中购得8张面额共计2万元的购物卡,首次消费时却发现2万元的余额已为零。经商场调查消费记录及调取监控后发现,购物卡内的金额被商某持复制的假卡消费一空。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商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不得假释。
据了解,曾因复制购物卡诈骗被判刑的商某于2015年5月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同年11月9日,商某通过网络联系购买了读卡器及假购物卡。后至某集团李沧区购物中心,以假名字购买了面额共计2万元的8张购物卡,通过读卡器等工具复制8张购物卡信息,制作出8张同样面额的复制卡,其中5000元面额的购物卡3张,1000元面额的购物卡5张。同年11月20日12时许,商某通过网络联系将8张购物卡以187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当日下午,商某来到烟台海阳市及我市城阳区某集团旗下购物中心,持复制卡购买了黄金饰品、花生油等物品。次日9时许,张某购物时发现8张购物卡中的余额全部消失。后经购物中心通过查询购物卡的消费记录并调取监控,发现购物卡中的金额系被商某持复制的假卡消费一空。
同年12月22日11时许,商某再次携带2万元现金至某集团李沧区购物中心购买购物卡,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商某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商某暂住处,查扣了其用于制作假购物卡的设备及其伪造的44张购物卡。据悉,目前很多商场购物卡不能进行复制,该44张购物卡均系复制失败的购物卡。
后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商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商某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能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李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如今,商场购物卡因其便利的特点而被消费者广为使用,一些消费者贪图便宜而选择购买价格优惠的二手购物卡。殊不知,当前部分商家的购物卡制卡技术不够先进,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此,建议消费者通过正规途径购卡,以免上当受骗。同时,商家也应定时检验自家购物卡的防伪能力,及时采用最新制卡技术,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提升企业信任度,让消费者放心。
[编辑:云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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