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扩大特殊工时的用人单位和岗位范围,国家机关也可实行该制度。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发布《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16〕9号),在此前旧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两年来的执行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对原管理办法的岗位适用范围、驻青分公司和特殊工时实行期满的申请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扩大和补充。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国家机关纳入范围
据了解,原政策实行特殊工时适用范围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本办法。”新办法中,将国家机关也纳入适用范围,可参照执行。
同时,新政进一步扩大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原政策不定时岗位的范围规定:“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在新的办法中,扩大至符合《公司法》第216条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此外,用人单位可以对 “实行年薪制或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需要机动作业的,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货运、装卸两个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也被纳入到不定时工作岗位的范围。
驻青单位也可审批备案
此次发布的新政,增加了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审批备案流程。规定为:外地用人单位已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其驻青分公司的相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不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驻青子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该政策填补外地驻青用人单位管理的空白。
据介绍,此次还增加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流程。特殊工时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报上期的执行情况及职工满意度调查情况。
特殊工时分为两类执行
据介绍,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由用工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原《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6号)同时废止。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原审批决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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