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要进“黑名单”
项目配套设施须与项目同时交付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还对小区配套设施移交问题做出了说明。同时,针对延期交付、临时停工等问题,也从监管角度进行了规范。
之前因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企业失信成本较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条例》增加了信用档案制度,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企业遵守情况列入信用档案。 《条例》中特别提到了要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的,不得再进入本市房地产市场,有关信息还将载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者个人诚信档案。
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局长杨湧表示,通过建立诚信体系,加大处罚力度,使房地产企业增强法律意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针对部分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移交问题,《条例》也做了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通过规划、工程质量、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的验收,并取得相关合格文件。对于延期交房问题,《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合同预定的开竣工时间进行项目建设,保证按期交付。(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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