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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确旅游监管责任 定期公示失信“黑名单”

2016-06-21 20:48:37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陈之焕
责任编辑:亚麦
旅游监管告别九龙治水,相关部门一律明确责任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文件,明确了旅游、公安、工商等十余个部门旅游监管责任,旅游部门重点治理“零负团费”等问题。此外,青岛已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及游客消费纠纷先行赔付制度,提升旅游纠纷应急处理能力;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失信“黑名单”,指导行业协会公布诚信旅游参考价,为游客自主选择提供指引。

明确十余政府部门旅游市场监管责任

近日,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消费市场执法监管过错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对十余部门进行了旅游监督市场责任认定,严格追究责任。

旅游部门: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重点治理旅行社拒不履行合同、“零负团费”、擅自改变行程、指定购物场所、增加另行付费项目,及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游客消费或参加自费项目等违法行为。规范领队、导游人员带团行为,重点查处领队或导游人员对游客使用侮辱性语言,或胁迫、诱导消费及索取小费等行为。查处A级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服务设施达不到旅游行业标准的情况。

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扰乱景区(点)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查处海上旅游接驳车、崂山旅游客运车(含大中小型)、出租车、助残车在太平路、莱阳路等周边随意乱停靠的行为;依法查处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周边区域机动车(含电动车、三轮车)占路乱停乱放的行为。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旅游景区(点)经营者利用回扣招揽游客等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打击餐饮经营者无照经营,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声明、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权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做虚假宣传等行为,及各类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无”等商品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景区(点)及周边违法占路经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出租车拒载、甩客、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等违章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行为,重点查处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周边区域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负责海上旅游经营许可,明确海上旅游运营船舶停靠码头、站点、航线、折返点和区域;加强对海上旅游客流集中场所的现场管理,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海上旅游经营活动。

物价部门:依法查处景区(点)违规涨价、乱收费等行为;整治消费市场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以及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

质监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旅游场所的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民族宗教部门:依法查处旅游景区(点)宗教活动场所内僧侣、道士占卜算命,以及利用宗教用品欺骗游客等行为。

文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娱乐场所向消费者提供涉及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文化传统等内容的曲目或节目。

税务部门:规范发票开具行为,重点打击旅游企业不按规定向游客开具消费发票等行为。

体育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潜水项目等行为。

通信管理部门: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责任,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督促电信企业和旅游互联网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开展在线旅游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网上虚假旅游广告信息等。

网络管理部门:协调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协调查处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帐号等。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运营单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设置站内及广场各类标识,结合实际合理规划旅客出(入)站口(通道)。[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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