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青岛市统计局发布2015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工资统计数据,去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3715元,实际增长9.5%;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9465元,名义增长11.9%。青岛市统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速快于经济增长,占GDP比重为十年来最高,行业间工资差距也在逐渐缩小。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李沛
发布 平均工资名义增长10.9%
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3715元(月平均4476.3元),比2014年增加5262元,名义增长10.9%;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9.5%。
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9465元,比2014年增加7361元,名义增长11.9%;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0.5%。
2015年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1737元,比2014年增加3667元,名义增长9.6%;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3%。
工资总额占GDP比重十年最高
改革红利惠及职工,职工工资增长快于经济增长。 2015年,我市实现生产总值9300.07亿元,同比增长8.1%。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名义增长10.9%,扣除物价因素后,实际增长9.5%,高于GDP增速1.4个百分点。全年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达18.1%,同比上升1个百分点,为近十年来最高点。
第三产业工资增速快于第二产业
分产业看,2015年我市三产工资增长明显快于二产。第二产业职工平均工资为48423元,同比增长9.5%。第三产业职工平均工资为63868元,增长10.4%,增速高出二产0.9个百分点。
从产业分布比例看,第三产业在GDP中所占比重已经超过一半,高于第二产业所占比重。 2015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市生产总值9300.0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8.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63.98亿元,增长3.2%;第二产业增加值4026.46亿元,增长7.1%;第三产业增加值4909.63亿元,增长9.4%。三次产业比例为3.9:43.3:52.8。人均GDP达到102519元。
“三创”带动微型企业上涨快
我市实施“三创”发展战略以来,出台了系列创业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发展充满活力,工资呈现较快增长趋势。 2015年,我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50148元,同比增长8.5%。其中,微型企业为40517元,增长9.7%,增速高出全市企业平均增速1.2个百分点。
青岛市工商局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市市场主体总量达到95.3万户,今年一季度新注册企业1.4万家,民营中小企业占97%(超1.3万家);全市市场主体活跃度达到82.6%,高于上年同期11个百分点。
行业间工资差距缩小
2015年,随着企业薪酬制度改革的推进,金融业等高工资行业工资增长回落,同时我市继续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了低工资职工的收益。分行业看,2015年,我市平均工资排在前三位的行业分别为金融142743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9751元,教育96220元;平均工资排在后三位的行业分别为住宿和餐饮40005元,批发和零售41599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43658元。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为3.6,与2014年的4.0相比,差距有所缩小。工资排在前三位行业的就业比重为9.6%,后三位行业的就业比重为16.4%。
平均工资是如何算出来的
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平均工资=报告期工资总额/报告期平均人数。
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此外,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等。
以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名义增长10.9%为例,其增长不仅包括最后到手收入的增长,也包括缴纳社会保险、房屋公积金等收入的增长。
六区最低工资标准:1710元
调整后月标准提高110元 四市提高100元
晚报讯 2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全省最低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710元、1550元、13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1元、15.5元、13.9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昨日,市人社局确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即: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调整为17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调整为17.1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50元调整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5元调整为15.5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王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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