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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青岛七区低保提至每月650元 增长4.8%

2016-03-16 08:59:43
责任编辑:紫鸢

3月15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4月1日起,青岛市将执行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各区市城乡低保标准均有不同幅度提升。值得注意的是,青岛市现有200多户低保失独家庭,生活补助也有提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七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增长4.8%;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

同时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标准:其中,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70元,崂山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统筹试点,统一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164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64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600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82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64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80元。

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也将有不同程度提升,对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七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7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9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90元。四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1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6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10元。

城市低保中的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等同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城乡低保家庭中七区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20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00元。四市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00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160元。(记者 朱薪雨) 

[编辑:紫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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