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发布消息,《山东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指出,旅游经营者强迫消费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提高同一门票价格的间隔不得低于3年。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俱乐部、车友会等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标记和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或擅自在景区以及其周边摆摊、设点、出租景观以及尾随、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价格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民可登录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在线反馈意见或建议。 (记者 孙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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