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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务工人员可在青岛办失业登记 能享就业政策

2015-12-14 08:11:48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亚麦

本报讯(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封满楼)记者昨天从市就业服务中心了解到,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出台新规,进一步扩大了城乡一体就业失业登记范围、简化了失业登记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范围扩大

“以前,我市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员和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方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市就业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我市扩大了城乡一体就业失业登记范围,规定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符合我市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我市还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此前,外地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虽然也享受到职业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但并不能享受到青岛市当地的就业政策,”市就业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我市进一步明确,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在办理失业登记后,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帮扶范围,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公共就业免费服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各项促进就业政策。

办理解聘备案不需拿档案

以前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办理解聘备案手续时,需要持劳动者身份证或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和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还须另持《暂住证》,职工个人档案;劳动者《登记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失业登记表》等诸多材料。但是由于劳动者流动加大、原单位注销、档案材料丢失或不全等种种原因,给用人单位提取档案带来了一些困难,致使无法办理解聘备案。

因此,我市新规进一步简化了失业登记材料,以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我市规定,劳动者申办失业登记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常住证明)原件、二英寸免冠近照2张。其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需预先办理解聘备案,备案时提交用人单位盖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一体化信息系统中个人的就业和参保信息,核对和确认个人的失业状态和参保记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失业登记。

《就业创业证》定期审验

我市还规定,今后各发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应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就业创业证》。之前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更换。对因记录已满、遗失或损毁等原因申请换发、补发的,可予发放《就业创业证》。无就业经历、首次申办失业登记的残疾人,由个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和发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的,无需办理失业登记,按照属地原则,由个人户籍所在地、学校驻地或就业创业地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确保及时发放《就业创业证》。“今后我市将对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新发的《就业创业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这也是首次实行的制度。”市就业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已申领证件且在年检时仍为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个人应在发证之日算起至满一年的当月内进行年检。由本人持证到原发证机构(户籍或常住地发生变更的,到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加现场年检;个人也可通过自主服务一体机或互联网网站参加远程年检。

现场年检时,经办机构如发现持证人员有转借、转让、出租、伪造、私自涂改证件行为的,应现场收回其证件;如发现持证人员不符合证件发放条件的,即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并收回证件。个人逾期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由各年检经办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不再作为失业人员进行统计、管理和提供就业帮扶;经本人申请,补检通过的,重新纳入失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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